以案说法定作人怠于验货,应承担付款责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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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本文来源:大众日报」年10月,青岛某石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《加工承揽合同》,约定由石墨设备公司为河南公司制作浮头列管式石墨换热器40套,合同总价款元,付款方式为“合同签订后付30%货款;设备发货前再付30%货款,货到定作人现场60日内或安装完成正常运行72小时(两者以先到为准)支付30%货款;10%货款作为质保金”。合同签订后,石墨设备公司依约完成设备制作,并按约定提前安排员工到河南公司通知验货付款,但河南公司一直未派员验货。此后,石墨设备公司多次通过短信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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